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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购买药品缘何“二次议价”

2011-12-07
 

医院购买药品缘何“二次议价”

  

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医改的核心内容之一,近年来各地方政府也陆续建设了本地区的基本药物采购平台。2009年年底,卫生部出台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我国以省为单位建立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搭建省级集中采购平台,市(地)及以下不设采购平台,不指定采购机构。虽然明确了省级平台采购的唯一性,但很多地方操作中却存在二次议价问题,即医疗机构在实际采购时并未按照省级招标确定的价格,往往是在招标价格上再打一个折扣。

  对于“二次议价”,市场一直存在争议。肯定者认为,进一步的折扣说明省级招标价格还存在下降空间,有利于降低药品价格。而反对者认为,二次议价破坏了正常的招标秩序,而且容易导致医药贿赂、药品质量下降等问题。

从卫生部调研结果来看,医疗机构二次议价问题在部分地方比较普遍,省级管理层面认为二次议价行为与合同法相违背,必须禁止。既然必须禁止,那么众多医院为什么还要“二次议价”呢?

据笔者了解,多位医院负责人都认为,原来在县级平台招标时,招标价一般较低,到市级平台后,价格提升了一点,原本以为到省级平台后,价格会降下来,谁知是不降反升。为了不将丰厚的利润留在药品企业,医院专门成立了谈价小组,与供应商进行“二次谈价”,并通过“二次谈价”来压低实际采购价格,这样既遏制了医生“吃回扣”,又让利于了病人。

政府之所以要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主要目的是为了打击药价虚高,解决“看病贵”问题。从理论上讲,由于采购量大,充分竞争,招标采购价应是很低的,至少比市场上买卖双方议价议出来的价格要低的多。可目前“二次议价”普遍存在的现象说明,招标的中标价本身就是虚高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面对“二次议价”,政府有关部门不应该也不仅仅是强力制止,而是应该反思、完善现行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操作规程以及现行的药品定价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