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整改合同条款,挽回资金一百多万
日前,启东审计局在某学校工程审计时,发现在与施工方签订的弱电工程所施工合同价款结算方式和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经调查了解,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为总价合同,施工单位投标时也做出相应承诺,其中报价包括设计、材料、施工、调试以及运输、劳动保险、售后服务和人员培训等一切相关费用。然而招投标结束后,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在实际签订施工合同中报价仅指材料价,其他费用另计。
《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根据这一条款,施工合同应当是招投标文件的承续,理应与招投标文件一致,而该合同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调整结算方式,不符合招投标法的规定。
审计组在和建设单位交换意见时,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合同部分条款。按照《招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严肃按照原先双方承诺的内容条件进行工程结算。
在充分的法律依据面前,施工单位自觉依据审计部门提出的审计整改意见进行工程结算。仅这一项审计机关就核减工程核减101.02万元,核减率达53.75%,为政府挽回了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