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挂靠”当叫停
“施工挂靠”,指被挂靠方为建筑企业法人或其下属分支机构(公司、队),挂靠方则系无证(建筑工程承揽施工相关证件)经营的乡镇建筑施工队伍、或纯粹的劳务分包企业,以及个体建筑户,通过双方口头或书面签订“内部承包建筑工程”施工协议,来规范或约束挂靠双方的施工经营管理行为。
启东市某施工企业,2000年至2008年由挂靠单位承建的工程项目122个,总工程额近3亿元,其中主要挂靠的队伍有11支,承建的项目工程额达2亿元。因挂靠施工企业生产安全管理,施工技术等不到位,每年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人员伤亡事故多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因此,该法人单位因施工事故等问题每年耗费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
《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施工挂靠”,对被挂靠单位来说,既要关注施工质量,又要负责施工安全,劳心又劳力,实在是得不偿失。对此,呼吁建筑施工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严惩“施工挂靠”,叫停“施工挂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