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审计局审计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制度
第一条 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有接受审计法律、法规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审计法律、法规培训工作由办公室和经济责任审计与审计管理科共同负责。
第三条 法律、法规学习培训采取自学与辅导相结合,专业性较强的法律、法规以自学为主;综合性法律、法规宜举办专题培训班,组织集体辅导。
第四条 为使全体审计人员及时掌握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办公室、经济责任审计与审计管理科应组织好审计、财政、财务、会计、税收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征订工作并及时分发至科室。
第五条 所有审计人员,都必须参加由市政府法制局组织的行政法律、法规培训,考试合格,领取由市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方能上岗参加审计行政执法活动。
第六条 审计法律、法规培训,一般利用冬夏两次培训机会,由办公室和经济责任审计与审计管理科联合组织专题培训。日常的学习培训,由各科组织,一般每月不少于半天。
第七条 要充分重视审计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要从人员、经费、教材等各方面予以落实,确保培训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