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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审计条例》知识问答

2011-11-28
 

《江苏省审计条例》知识问答

 

1.制定条例的目的是什么?

答:为了加强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

2.哪些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监督?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和相关单位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

3.条例对绩效审计有哪些规定?

答:审计机关应当加强绩效审计,对被审计单位配置、使用、利用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审计评价。

审计机关可以将绩效审计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绩效审计结果可以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改进决策以及管理的参考依据。

4.财政审计包括哪些范围?

答:(一)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

(二)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

(三)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四)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五)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六)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情况。

5.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地方金融机构有哪些?

答:(一)城市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担保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五)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或者组织。

6.哪些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答:(一)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国有资产、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公益性资金投资或者融资的;

(二)未全部使用上述资产,但上述资产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7.条例对建设项目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有哪些规定?

答:(一)在实施建设项目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时,审计机关可以对设计、施工、勘察、监理、采购、供货、招标代理、代建等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二)审计机关依法决定对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的,应当在审计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问题的,被审计单位应当依法纠正。

8.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基金、资金有哪些?

答:(一)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金以及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其他专项基金;

(二)来源于境内外的货币、有价证券和实物等形式的社会捐赠;

(三)社会公益性募集资金;

(四)住房公积金、廉租住房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住房资金;

(五)其他有关基金、资金。

9.条例对资源环境审计有哪些规定?

答:审计机关应当对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及其他资源环境事项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源环境事项相关资金的征收、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

(二)资源环境相关政策执行情况;

(三)资源环境项目建设及绩效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10.条例对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哪些规定?

答:审计机关应当对地方国家机关和其他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内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一)应当通过对地方国家机关和其他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主要负责人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审计和调查,确定其所担任特定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二)审计机关作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作为干部管理部门考核、奖惩、选拔、任免主要负责人的重要依据。

11.条例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有哪些规定?

答:(一)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并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者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参加依法成立的内部审计自律组织。

(二)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12.对社会审计机构的监督,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13.条例规定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的资料有哪些?

答:(一)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二)设立资金账户情况、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合同、文件以及会议记录;

(三)内部审计相关资料、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反映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相关业务资料的电子数据和计算机技术文档;

(五)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14.条例明确了哪几种审计工作方式?

答:审计机关可以采取就地审计、送达审计、跟踪审计、联网审计等方式实施审计,被审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15.条例对审计结果公告有何规定?

答: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并采取专项、分类或者综合公告的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16.条例对审计机关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中确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地方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的,有何特别规定?

答:审计机关应当自确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企业、地方金融机构。

17.条例对执行审计决定时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的,有何规定?

答: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并将协助执行情况在收到协助执行审计文书三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审计机关。

18.条例对审计机关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移送有关部门、单位处理的,有何规定?

答:接受审计移送的部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移送处理书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19.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对哪些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答:(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

(二)移送处理落实情况;

(三)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的整改落实情况。

20.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书面资料与电子数据,或者提供的书面资料与电子数据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和阻碍检查的,条例有哪些规定?

答: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相关业务资料电子数据的信息系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且未转化成审计机关要求的格式的,条例有哪些规定?

答: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更换。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改正或者更换的,可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22.被调查单位和个人不配合审计机关调查的,条例有哪些规定?

答: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审计机关通报批评,并移送有关部门、单位处理;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条例有哪些规定?

答: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审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核减与应缴款等额的拨款;

(二)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4.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处理、行政处罚,出现哪些情形要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答:(一)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依据,实施审计处理、行政处罚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程序,实施审计处理、行政处罚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依法应当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处理而未移送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

25.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条例有哪些规定?

答: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