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启东市地方预算
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启东市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已经十五届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启东市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对地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和国务院发布的《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机关在本级政府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本级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市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利于促进财政、税务和其他部门依法行使预算管理职权;
(二)有利于人民政府加强对本级预算执行的管理;
(三)有利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执行的监督;
(四)有利于提高财政预算管理水平,更加合理地分配财政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市审计机关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以维护地方预算的法律严肃性。促进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与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工作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审计工作的行为规范。
第五条 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本级预算向各部门批复预算情况、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财政、地方税务等征收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地方各项预算收入的情况;
(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
(四)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拨付补助下级支出资金和办理结算情况;
(五)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管理国内外债务还本付息情况;
(六)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平衡预算收支情况;
(七)本级各部门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和财政、财务制度,以及相关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情况;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
(八)地方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本级预算收入的收纳情况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九)本级政府首长授权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对本级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情况。
(二)本级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部门的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情况。
(三)本级各部门决算和下级政府决算。
第七条 审计机关在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中,对与本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有权依据《审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有权对下级政府在预算执行和决算中执行预算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分配使用上级财政补助下级支出资金和下级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每年四月底前对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审计机关可以于当年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预审,对预算执行中的特定事项,应当及时组织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审计机关每年应当根据本级政府首长指定的时间,及时提出对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机关受政府委托,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每年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九条 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审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同时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的电子数据,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向各部门批复的预算,预算调整情况,财政、地方税务部门的年度收入计划,以及有关部门向所属各单位批复的预算;
(二)本级预算收支执行和税务部门地方税收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决算和年报,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收支情况年报;
(三)综合性财政税务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预算执行情况分析、税收计划完成情况分析;
(四)财政、预算、税务、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
(五)财政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的财政决算草案和本级各部门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
(六)地方税务部门每月在向上一级地方税务部门报送税务计划执行情况和税收会计、统计报表的同时抄送本级审计机关,并根据本级审计机关审计同级预算执行情况的需要,向审计机关提供有关的税收征收征管情况的说明材料;
(七)地方国库对应级次的预算收入、预算支出、预算收入退库的月(季)报表和年度决算报表;
(八)预算执行审计监督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市审计机关对本级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在组织地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出具审计意见书或者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建议书,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审计机关在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中,遇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处理、处罚依据不明确的事项,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 本级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制定的财政规定和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有不适当之处,审计相关应当建议有关部门纠正,有关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可以提出处理建议,经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审查后,报本级政府决定。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的;
(三)其他违反审计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的行为。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二)依法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三)玩忽职守,违法失职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