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启东市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启东市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已经十五届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启东市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启东市审计局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公告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启东市审计局以专门文书方式,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的公告。
第四条 审计结果公告主要逐步公布下列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一)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
(二)政府部门或者国有企业事业组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
(三)有关行业或者专项资金的综合审计结果;
(四)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结果;
(五)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六)专项审计调查结果;
(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核查结果;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审计结果。
第五条 审计机关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可以采用下列形式:
(一)以纸质形式发布;
(二)通过政府公告或审计机关网站发布;
(三)通过新闻媒体发布;
(四)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
审计机关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可采用一种形式,也可采用多种形式。
第六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分别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当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
(二)公布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经指令审计的启东市人民政府或委托审计的有关部门同意;
(三)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在征得启东市人民政府意见后,由启东市审计局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可以不再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第八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
(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审计评价意见;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四)审计处理处罚情况及建议;
(五)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九条 公告审计结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二)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等相关的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商业秘密,并遵守国家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
(四)涉及不宜公布内容的,必须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第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审计结果公告的,应当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阻碍审计结果公告,影响审计机关正常工作,或者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