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审计局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工作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工作,高效、优质、廉洁地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任务,特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1.审计项目立项制度。根据启东市人民政府[2003]109号文件规定,凡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均由审计机关负责审计。审计项目的立项,由建设单位填写《审计申报表》连同工程建设资料报审计局,由科室统一受理,经分管局长审查批准立项。对缺少合同、竣工验收证明和结算书等重要资料的不予立项。
2.审计项目网上公示制度。经批准立项的审计项目要在审计局网站进行公示,欢迎社会各界举报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接受社会各界对审计工作人员的监督。
3.建设单位送审制度。工程审计所需资料一律由建设单位负责报送,并列出资料清单。审计中需要补充资料的,审计人员要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如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单位报送的,必须由建设单位在报送资料上签字盖章后审计人员方可接收。对预计审计时间较长的重特大项目和一些情况比较复杂的工程项目,审计中需要补充资料的,由审计人员填写“要求报送补充审计资料函”,交由科室统一通过党政数据网向建设单位发函,并将建设单位实际报送时间作好书面记录,以备效能督查。
4.审计项目统一安排制度。为避免同一科室或同一审计人员反复审同一施工单位实施的工程项目,一般审计项目由分管局长按科室、项目、人员交叉的原则安排到科室,由科长按项目大小、工作量轻重,合理搭配安排到审计人员。重点工程审计项目指定审计人员时要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纪检组长商量确定,重大工程报经局办讨论确定审计人选。
5.审计回避制度。审计人员与施工单位的相关人员存有亲戚关系或其它特殊关系的,要主动申请回避,如不主动申请,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6.审计人员不得在外兼职制度。为避免审计人员在外兼职为施工单位编制预决算,再送审计局审计的情况发生,不论在职审计人员还是聘用审计人员一律不允许在外兼职,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7.审计人员不得单独接触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制度。对需要调查了解和现场核实工程量时,审计组必须由二人以上,会同建设、施工方进行,并形成书面记录。与施工单位进行数据核对时审计组必须有二人以上在场,凡由聘用人员实施的审计项目,去现场核工程量和与施工单位核实数据时必须由局在职审计人员参加。
8.聘用审计人员不得担任审计组长制度。所有审计项目的审计组长均由在职审计人员担任,聘任人员不得担任审计组长。
9.审计复核制度。审计复核由在职审计人员负责。对合同、招投标等重要基础资料必须全面阅审,对审计中核增的细目必须全面核查,并至少抽10%以上其它细目复核,对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抽核项目所占资金总量必须达到40%以上。抽核中发现问题的,要扩大抽核范围乃至重审,确保审计质量,控制审计风险。抽核必须作好记录进入审计档案,以便责任追究。
10.审计业务会议制度。对审计中发现的一般问题、解决的过程、核减的内容和待请示的问题等,由分管局长召开审计业务会议,科室全体人员参加。对合同条款不明确,审计难于进行需请示的,核减情况异常需报告的,以及在审计中发现建设方、施工方在材料认质认价、工程量签证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或严重问题等情况的,由分管局长向局长提出,召开由固投科、经管科和局领导班子人员参加的审计业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相关事项。
11.审计核定单三方确认制度。在审计现场,建设方和施工方对存在异议的相关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审计人员要作好书面记录,并由双方签字认可,对原存有重大分歧且涉及建设成本增加较多的事项,还须经建设方的法人代表签字认可。审计审定的工程造价经施工方、建设方签名盖章认可,由审计局盖上“启东市审计局固定资产投资审核专用章”确认方可生效。
12.核定单专用公章管理制度。“启东市审计局固定资产投资审核专用章”由分管局长专管,并承担相应责任。
13.廉洁审计制度。无论是审计局的在职人员还是聘用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八不准”审计纪律,遵守审计机关八项廉政规定,违反规定的,追究纪律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14.聘用审计人员廉政保证金制度。为增强聘用审计人员的廉政责任和工作责任,每人交纳10000元廉政保证金,如能自觉遵守规定且不发生大的工作差错的,每年给予1000元的奖励,如发生违反廉政规定行为或发生重大工作差错的,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由局党组集体研究作出处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