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审计局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对审计执法工作的监督力度,促进审计人员恪尽职守,秉公执法,减少审计执法工作的随意性和盲目性,防止滥用职权和以权谋私,确保审计执法工作质量,维护审计机关的良好形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审计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执法过程中,故意或过失侵犯了国家利益或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应追究其过错责任: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执法程序,造成后果的;
(二)无视被审计单位违纪违规事实,擅自改变审计处理、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三)没有审计处理、处罚的法律依据或适用法律法规不当进行处理处罚,损害了国家利益或侵犯了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四)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因没有提交讨论致使未移送的;
(五)由于工作不认真或不负责任,被审计单位的重大违纪事项、重大潜在亏损未揭示,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与被审计单位串通,故意隐瞒或变更被审计单位的违纪事实,提交内容虚假的审计报告的;
(七)故意向被审计单位提前透露审计组提出的审计处理意见,造成后果的;
(八)为被审计单位偷税、骗税、做假账、私设“小金库”和逃避财政、税务、审计检查监督的行为出谋划策的;
(九)泄露国家机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以权谋私、索贿受贿、吃拿卡要及其它影响执行公务、妨碍公正执法的。
第四条 过错责任的界定:
(一)第三条第一款所示行为,由审计组组长或主审负主要责任,分管领导和复核人员负连带责任;
(二)第三条第二至第四款所示行为,由审定该执法事项的局领导负主要责任,审计组组长或主审和复核人员负连带责任;
(三)第三条第五至第十款所示行为,由过错责任人承担过错责任;
第五条 过错责任的追究办法:
(一)对一般的过失造成的过错,造成后果的,视情予以批评教育、责成检查、调换岗位的处理;
(二)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过错,导致严重后果的,视情分别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等行政处分;
(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过错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理或免于追究:
(一)过错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影响的;
(二)主动发现执法过错,并能及时进行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不可抗拒力所导致的过错行为。
第七条 本局中层以下干部过错责任的确认与追究,由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局领导的过错责任由启东市人民政府确认和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