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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审计局重大审计行政执法事项审定制度

2008-06-29
 

启东市审计局重大审计行政执法事项审定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审计机关依法审计,严格执法,规范审计行政执法工作,确保审计行政执法工作的质量,避免审计行政执法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审计质量控制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审计行政执法事项的审计报告,必须由局审理会议集体审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审计行政执法事项,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一)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及其它财政收支的审计;

(二)审计署、省审计厅和南通市审计局指令性、指导性审计事项;

(三)企业违纪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收缴金额在30万元以上、行政事业单位违纪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收缴10万元以上,或违纪金额虽不足上述规定,但违纪手段和情节恶劣的审计事项;

(四)需审计处罚的审计事项;

    (五)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提请司法机关处理的;

    (六)局长、副局长认为需要集体审定的其它审计行政执法事项。

    第四条  局审理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和经济责任审计与审计管理科、相关业务科的负责人及审计组有关人员参加。局审理会议由局长或局长指定的副局长主持。

    第五条  局审理会议审定的内容:

    (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取证是否合法、有效;

    (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是否正确;

    (三)审计定性、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四)审计处理、处罚建议是否可行;

    (五)确定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和评价口径;

    (六)确定审计处理、处罚方案。

    第六条  重大审计行政执法事项的审定程序:

    (一)审计组征得分管局长同意后,向经济责任审计与审计管理科提出召开局审理会议的申请;

    (二)经济责任审计与审计管理科报请局长批准,安排召开审理会议;

    (三)审计组汇报被审计单位概况,审计查出的有关事实,审计评价意见及处理处罚建议;

    (四)经济责任审计与审计管理科汇报复核意见;

    (五)会议讨论后,作出审定意见。

    第七条  审计组应指定专人作好审理会议记录,并代拟审理会议纪要。审理会议要经分管局长签发后归入审计档案。

    第八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理会议的意见,补正有关材料,并代拟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

    第九条  一般审计事项由分管局长召集有关业务科长和审计组人员进行审理。审定内容同本办法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