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审计局行政应诉制度
第一条 为了维护和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行使审计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审计行政执法行为,保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审计机关的公正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行政应诉的组织、协调工作,由经济责任审计与审计管理科具体承办。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审计行政应诉,是指审计机关以被告身份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区分下列情况参加应诉:
(一)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审计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原审计具体行政行为的审计机关应诉;
(二)复议机关决定改变原审计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复议机关应诉。
第五条 本局经济责任审计与审计管理科是本机关行政应诉的代理机构。其职责是:
(一)组织、办理审计行政应诉工作;
(二)了解、研究审计行政应诉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向局领导提出改进审计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
第六条 应诉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答辩状;
(二)作出审计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授权委托书;
(五)人民法院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 应诉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协助法定代表人与委托代理人签订授权委托书。
第八条 应诉代理机构应当与诉讼案件有关的材料移交给诉讼代理人,并配合诉讼代理人做好应诉前的准备工作。
第九条 审计机关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第十条 案件审结后,应诉代理机构应当写出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应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过程;
(三)判决或者裁定的结果;
(四)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本局在应诉案件结案之日起30日内,将案件的有关材料报上一级审计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