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审计局规范性文件公示备案和清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审计机关制订审计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严密性和合法性的管理监督,确保规范性文件执行的统一及可操作性程度,严防文件出现原则性错误,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审计规范性文件是指审计机关单独或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为本级政府拟定的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一切审计工作规定、办法和加强审计工作管理的规定、制度、意见、通告等各类文件。
第三条 在审计机关单独或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文前,须向本级政府请示发文的意见、目的和原则性内容,经征得同意后方可草拟文件稿。
第四条 审计机关单独或与其他行政联合制定的审计规范性文件,经政府法制部门审定后,应在发布之日起10日内分别进行公示和报上一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审查。
第五条 审计机关每年一次对以前年度制订的审计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如有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规定相抵触的内容,必须及时清理或作出调整,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