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审计局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审计机关制订审计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严密性和合法性的管理监督,确保规范性文件执行的统一及可操作性程度,严防文件出现原则性错误,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审计规范性文件是指审计机关单独或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为本级政府拟定的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一切审计工作规定,办法和加强审计工作管理的规定、制度、意见、通告等各类文件。
第三条 在审计机关单独或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文前,须向本级政府请示发文的意见、目的和原则性内容,经征得同意后方可草拟文件稿。
第四条 制定的审计规范性文件必须经过法制部门的审定,进行严格的审查。
(一)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法规权限职责范围;
(三)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法制部门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查申请,如既不申请复查,又不改正,造成后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