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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审计局审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2008-06-29
 

启东市审计局审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为规范审计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审计工作质量,坚持客观公正,廉洁审计,树立审计机关的良好形象,现将启东市审计局审计行政执法管理的有关事项公示于众,谒诚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一、审计行政执法职责范围公示

    1、对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它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南通市审计局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并为市政府起草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它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2、对市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3、对市属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授权,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4、对公有或公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

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国家的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5、对本市国有资产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市政工程、环境保护工程及交通工程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结(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6、对本级政府部门管理的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它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7、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授权,对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8、办理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审计行政执法主要法律法规依据公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4、《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5、中国国家审计准则和规范;

    6、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

7、其它与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审计行政执法程序及时限公示

    1、审计局根据已经立项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

    2、审计局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3、审计组实施审计。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4、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提出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0日。审计组将审计报告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5、审计组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及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报送审计局;

    6、审计局审定审计报告。审计局应当自接到审计组代拟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

    7、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四、审计行政执法收费公示

    审计机关所有审计行政执法活动一律不收费。

    五、违示责任追究及处罚形式公示

    审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其违示责任:

    1、违反审计行政执法程序,造成后果的;

    2、与被审计单位串通,故意隐瞒被审计单位违纪事实,提交内容虚假的审计报告的;

    3、泄露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造成后果的;

    4、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索拿卡要的。

    违示责任追究及处罚形式:

    1、视违示责任大小,对违示者予以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2、视违示后果轻重,按有关规定对违示者分别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的处分;

    3、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对违示者的追究情况,通过一定方式反馈给当事人。

    六、监督举报电话:83345084